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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就职于四川省崇州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5月29日被辞退,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街**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或者借款给他人经商能稳定赚取利息,并能够给予高额回报为名,直接或者通过罗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宣传并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借到颜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文某甲、周某某、黄某甲、钟某某、文某乙、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曹某某、丁某某、郭某某、黄某乙、刘某某、易某某等36人共计2271.55余万元。直至案发,尚有410余万元未归还。另查明,陈某银行账户中消费590余万元,归还信用卡138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采取承诺以高额利息稳定回报的方式,以借款的形式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2271.55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以上犯罪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至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媛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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