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敲诈勒索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座**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猴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花园小区**号楼**室**镇**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宁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张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经商议成立“点金借条”、“浩宇借条”等多家非法网络放贷公司。2018年2月27日,张某某、苏某乙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在宁德市仕林东湖1栋203室成立“达发金融”公司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先后出资30000元、30000元、15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分别占股10%、10%、5%,其余股份由张某某、苏某乙共有。该公司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统一管理,设立相应的审核、财务、催收人员,由苏某乙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收放款;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负责审核、催收。期间,陈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借贷宝平台注册了放款账户,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用于网络非法放贷活动。该公司利用网络信息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苏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骨干成员,吴某侨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审核,2018年2月27日至5月27日间,该公司共向欧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众多被害人发放贷款,累计发放原始本金2149880元、未还款本金251520,资金回流2567339.5元,从中非法获利668979.5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低利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借款本金30%的“砍头息”、“保证金”,在借贷宝平台上与被害人签订多张虚高电子借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实际支付被害人70%借款金额。。借款期限7天届满后,被害人需按电子借条偿还本金;对无法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则以支付“保证金”、“展期费”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则由催收人员根据前期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采取电话催讨、辱骂、“网络轰炸机”不间断发送验证码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还款或支付高额费用,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018年5月27日,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达发金融”公司宣布解散。被告人陈某某在2018年2月27日至5月27日入股及参与公司经营期间,该集团非法获利668979.5元,个人分得10000元,领取工资8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2月27日至4月18日入股及参与经营期间,该集团非法获利228462.42元,个人分得5000元,领取工资4100元;被告人吴某侨在2018年2月27日至5月27日受雇以及入股参与公司经营期间,该集团非法获利668979.5元,个人分得5000元,领取工资8600元。案发后,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已分别退出赃款48600元、39100元、286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案的手机等;2.书证: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收集、出具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QQ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证意见: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7.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借贷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实施网络非法放贷活动,采取言语威胁、网络滋扰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  文

陈雪斌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侨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