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初中肄业,泰州市高港区**快递分拨公司中心员工,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20年1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至本市**镇**村**组**号、**镇**路**号等地,采用钥匙开锁、拉车门等手段,先后8次作案,窃得现金、手机,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1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村**组**号陈某甲家中,采用银行卡卡片捣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村**组**号陈某甲家中,采取银行卡卡片捣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600元。
3.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村**组**号,采用拉车门等方式,窃得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550元。
4.2020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路**号**休闲会所,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5.202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村**组**号**浴室,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徐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00元。
6.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路**号陈某丙(王某乙某丈人)家中,窃得王某乙的范思哲(VERSACB)男式手包1只,内有iPhoneX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元。经价格认定,该手包价值人民币40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00元(手机价值无法认定)。
7.2020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路**号陈某丁(刘某甲儿子)家中,窃得刘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8.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镇食品站,采用钥匙开车门等手段,窃得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涉案范思哲(VERSACB)男式手包1只退还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莹
检察官助理:瞿艾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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