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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制造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19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2019年1227日刑满释放。202031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14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区**栋**单元**号暂住房内采用熬煮、过滤和添加碱、碘、红磷等辅料的方式加工麻黄草以提炼麻黄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区**栋**单元**号的暂住房内采用丙酮冲洗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一袋甲基苯丙胺晶体进行加工提纯,提纯成功后伙同唐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同日13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挡获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查获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制成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2.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定量为71.1g/100g)、用于加工提纯的烧杯一个(装有透明液体28.9,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定量为0.7g/100g)。另外,民警还在该房间查获陈某某用于提炼麻黄素的黄色段状植株一袋(净重8753.7克,经鉴定均含有麻黄碱成分)和铝锅装浸润状黄色段状植株3797.6克、分液漏斗杯一个(内装淡黄色液体417.4克)、烧杯二个(内装淡黄色液体共计573.5克)以及滤纸、红磷、碘等制毒原料及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制造毒品加工、提炼麻黄草8753.7克且采用丙酮冲洗的方法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开始着手提炼麻黄草,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9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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