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6********,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1995年5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在逃)等人,明知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乙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以上述公司为平台,谎称能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出具未向银行实际递交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等方式取得被害单位、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单位、被害人钱款。经审计,涉及被害单位、被害人20个,造成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92.8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退回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呼伦贝尔市**商贸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黑龙江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退回17万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兰州**技术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退回2000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临沂**铝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20万,后退回人民币11万元;
7.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安徽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8.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后退回人民币15万元;
9.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伙同曾某某(在逃)以上述方式骗取**工艺品(上海)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4万元;
10.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山东**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
11.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12.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电缆(江苏)有限公司人民币32万元;
13.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金地**座**室,以上述方式骗取阿拉山口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14.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鼓楼区**慧谷**幢**室,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0万元;
15.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曾某某(在逃)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号楼**室,以上述方式骗取保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6.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栋**楼,以上述方式骗取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
17.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栋**楼,以上述方式骗取温岭市**皮革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8.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曾某某(在逃)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9.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史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栋**楼,以上述方式骗取内蒙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0.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曾某某(在逃)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栋**楼,以上述方式骗取内蒙古**农资滴灌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广场**号楼**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487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制票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缴税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共18册、补充卷1册及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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