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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83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公司司机,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某信任后,慌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马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马某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谎称母亲病重、交车辆罚款、交出租车份子钱等理由,骗得马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共三张,用于消费和取现,计人民币52,695元,同时骗得马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500元。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以结婚为名骗取马某某信任后,以买车辆作为网约车为由骗得马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其到案后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归还人民币33,38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机票行程确认单;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表格;5.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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