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发,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205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杨艺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发多次虚构对外招租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下同)41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发邀请被害人陈某甲投资厦门市集美区******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改建及沿马路围墙空地招租项目,后被告人陈某发隐瞒该项目被否决的消息,虚构办理各类建筑证件等理由,将陈某甲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17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2.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发虚构厦门市集美区****沿街十四间店面及整栋酒店对外招租项目,再次邀请被害人陈某甲一起投资,骗取陈某甲8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3.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发邀请被害人葛某某、冯某某一起投资厦门市集美区******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改建及沿马路围墙空地招租项目,后被告人陈某发隐瞒该项目被否决的消息,虚构办理各类建筑证件等理由,将葛某某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10万元、冯某某交付的2万元现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4.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发又虚构******有限公司项目须办理相关消防证件等事实,骗取冯某某4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2019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发在厦门市集美区**社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清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厦门市消防支队集美区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共福建消防总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复函、******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记录、协议书、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葛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发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发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 恒
2019年11月19日
附:
2.移送卷宗三册和证据材料。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