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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陈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安康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乡**村**组。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12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2015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被告人陈某甲2017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被告人陈某乙2017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被告人王某甲2017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陈某丙2017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乙2018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廖某某2019年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戊2019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先后担任“大总管”“经晨”、“能素”、“发展”等职能窗口,被告人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2019年12月18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湖山路33号蓝润蓝客城2期4栋1单元20楼1号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挡获;2019年12月18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蓝光乐彩城1期1栋1单元1106号将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挡获;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和信香榭澜郡小区8栋1单元2004号将被告人陈某戊挡获;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一段333号香城名都小区10栋2单元1505号将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挡获;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缤纷时代广场6栋1单元1805号将被告人王某乙挡获;2020年1月9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188号1栋3层4号缤纷新天地2期1栋神魅网吧048号机位将被告人陈某丙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某系主犯,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邓灿

检察官助理:李海、凌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王某乙、陈某戊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80****)。

2.案卷材料贰拾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4.量刑建议叁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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