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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县**镇**村**。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本区**镇**路**附近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一辆盗走,停放至其租住的本区**镇**街**号房屋前,并将摩托车后尾箱内的手提包1个、手表1块及香水1瓶放入租住的房屋内。同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经查看监控视频,在上址查获被盗摩托车、手提包等物。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手提包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45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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