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少林、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陈少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住本市**镇**路**村**公寓**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沙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本市**镇**路**公寓**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沙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斌,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少林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4日、2019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2019年4月2日至同年4月16日、2019年6月15日至同年6月29日、2019年8月27日至同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少林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起,陈少林、钟某某、卢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并分工合作,先后购买粤港澳流动渔船惠澳3240324*船、惠澳3241324*船,开往香港油趸购买“红油”并经东莞市中堂镇、麻涌镇等地偷运入境销售,该走私犯罪行为直至同年10月许结束。2017年7月起,陈少林、钟某某、卢某某三人先后雇请廖某某、陈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在卸货码头望风,帮忙将走私油口过驳至油罐车,联系销售客户,以及过驳后的油品运输等。廖某某、陈某乙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陈少林用于收付走私油款。

2017年7月,被告人陈少林、常某某与梁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走私“红油”脱色加工场期间,该脱色加工场向陈少林、钟某某、卢某某团伙购买走私“红油”,经脱色加工后在境内销售谋利。其中,常某某负责联系购买“红油”、支付货款和联系买家等,陈少林负责联系买家、销售脱色后的成品油和看磅等。根据陈少林与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手写付款记录,陈少林、常某某与梁某某三人在7月4日到7月20日期间共购买“红油”745.03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7.279492万元。

二、被告人陈少林单独或伙同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3日,宋某某、侯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经营“红油”脱色加工场期间,被告人陈少林向宋、侯两人介绍“红油”脱色加工业务,每吨赚取20元人民币差价利润;还从该加工场购买脱色“红油”,倒卖给境内客户,每吨赚取20元人民币差价利润。经核实,陈少林介绍脱色加工“红油”共计1412.76吨,倒卖脱色“红油”共计725.79吨。 

(二)2018年10月3日至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少林向“阿权”(另案处理)购买脱色“红油”,倒卖给境内客户赚取差价,并通过陈某丙的银行账户收付货款。经核实,陈少林倒卖脱色“红油”共支付“阿权”人民币528.66342万元。 

(三)2018年10月3日至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少林与被告人庄某某共同倒卖脱色“红油”赚取差价,陈少林负责向“阿权”或“和记”(另案处理)订购,庄某某负责报价给境内客户,然后陈少林或庄某某通知客户的油罐车到“阿权”指定地址装载脱色“红油”。庄某某或陈某丙(另案处理)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后,再转账到“阿权”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核实,陈少林与庄某某共同倒卖脱色“红油”共支付“阿权”人民币568.5343万元。

被告人陈少林、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陈某丙等人的证言,手机等物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陈少林、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直接向走私团伙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红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少林明知“红油”和脱色“红油”系犯罪所得,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庄某某,通过介绍脱色加工、收购、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陈少林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靖文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少林、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5册(含检察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