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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桂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暂住武汉市汉阳区**号**室。曾因犯抢劫罪,1983年8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199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运输毒品罪,2008年2月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1月减刑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社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11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2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2013年1月13日假释考验期满。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3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 “麻果” 8包并带回其住处武汉市汉阳区**号**室,被告人桂某某得知后前往该处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其中4包“麻果”,约定卖完后再给付购毒款。当被告人桂某某携带购买的4包“麻果”准备出门时,因见门外有人遂返回将该批毒品放在客厅饭桌上。随后公安民警冲入屋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桂某某抓获,当场从该屋客厅饭桌上查获被告人桂某某放置的毒品“麻果”4包,从客厅沙发处、卧室木椅下另查获毒品“麻果”4包、“冰毒”6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778.56克,其中被告人桂某某购买的毒品重2261.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物证毒品等照片;3、搜查、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4、手机通话记录截图;5、银行账户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 7、电话语音记录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陈某某、桂某某供述、辩解及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78.56克,被告人桂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261.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是再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建中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桂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讯问录像、侦控语音等光盘5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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