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小饼,女, 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该户。被告人陈小饼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30日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陈小饼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陈小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陈小饼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被告人陈小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小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陈小饼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小饼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小饼至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溜门入室,将该户客厅内一只黑色女士拎包盗走,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被告人陈小饼将盗得拎包扔在该房子门口花坛,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小饼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小饼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小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饼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辉东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小饼现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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