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小金,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社区**路**幢**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室,2018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22日左右,被告人陈小金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室的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的“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陈小金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室的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的“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1日左右,被告人陈小金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室家中容留熊某某、唐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的“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小金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室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金违法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小金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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