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栋**单元**楼附**。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逮捕,因其身体不符合收押条件,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民警抓获吸毒人员龚某某,在其身上搜查到一袋毒品可疑物,其陈述该毒品可疑物是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贩卖。同日19时许,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吉慧园小区5栋3104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查获一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龚汉铭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9.64克,陈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6.3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碟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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