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三亚市**街**巷**公寓**房内(男女朋友合租),二人因情感问题产生矛盾,陈某某用右手背击打王某甲的左侧腹部之后又用右脚踢了王某甲左侧腹部两脚,造成王某甲脾血肿、腹腔内出血(经鉴定,王某甲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人民币62733.61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就诊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书 记 员:李志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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