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小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陈小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2016年因犯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8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海因琐事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陈某甲用语音互骂后怀恨在心,其于同日13时30分许和15时许先后两次到合浦县石某某太平村委会沙尾队30号陈某甲家门前,持菜刀将陈某甲的—辆现代牌小轿车的车窗玻璃、天窗、车前后盖、车身、车轮胎、驾驶室等处多处砍坏。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的小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陈小海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海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小海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