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小某抢劫、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47号

被告人陈小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号,现住万州区**街道**小区**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8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1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9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小某进入被害人董某甲位于万州区**街道**苑**巷**单元**室的家中,盗窃了一个女式棕褐色单肩挎包(包内有现金7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正准备离开时,被正在家中休息的董某甲发现。董某甲堵住大门不让陈小某离开,并拨打电话报警,陈小某为抗拒抓捕,对董某甲实施掐脖子、踩脚趾等暴力行为,致使董某甲右脚脚趾粉碎性骨折。随后,陈小某逃至户外,董某甲紧追不舍,后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陈小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董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被盗挎包照片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鉴(临)[2020]54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二、盗窃罪

2018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小某溜门进入被害人段某某位于万州区**路**号**单元**的家中,在卧室实施盗窃时,被段某某之子熊某某发现并报警,未盗取到财物。

2018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小某溜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万州区**院**房**号**号楼旁**的家中,将李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个女式挎包盗走,后取走包内现金3300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陈小某主动到万州区公安局望江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110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段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周艳宁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小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