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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4日、2019年2月7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通过微信结识谢某某(另案处理)后,使用陈军的虚假姓名,编造自己是新加坡人、家庭条件富裕等虚假身份取得谢某某信任,两人逐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约两年时间后分手,但仍保持联系。

2016年5月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谢某某虚构生病需要治疗、申请保险理赔、疏通关系需要打点等各种虚假理由,长期向谢某某借款。谢某某信以为真,不仅将个人钱款借给被告人陈某某,还以上述类似虚假理由长期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再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间,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谢某某付款共计人民币253万余元,谢某某除截留极少部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外,先后向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骗得上述钱款后,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及肆意挥霍,现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YY平台、支付宝、微信等提供的账户信息、付款记录等电子证据;

6.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情况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 睿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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