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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小方信用卡诈骗)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187号

被告人陈小方,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方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小方与莫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及“阿军”、“刘泽敏”、朱某某(均另处理)等人合谋后,由莫某某与“阿军”、“宝马”申领POS机、用伪造的信用卡操作等,由被告人陈小方及梁某某、宋某某等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到银行去取钱,共同在广州市番禺区、花都区等地,利用所申领的POS机采用实时到账的漏洞,诈骗供应POS机的被害公司款项。期间,骗得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27330.6元,骗得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4225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方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方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小方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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