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陈小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先后于2008年8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4月29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陈小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7月2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1月3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7月2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8月2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21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小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凌晨, 被告人陈小某至张家港市**镇**新村**号南侧,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苏E6****汽车内现金1500元;
2.2020年6月6日凌晨, 被告人陈小某至张家港市**镇**街**烟酒商行北侧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苏EY****车内现金5800元。
被告人陈小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合计7300元。
被告人陈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朱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崔晨程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小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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