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8月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1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4年7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六林旧车站附近,将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 。
2、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威斯特汉堡店附近巷子里,将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店内,将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丙。
4、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对面农行旁巷子内,将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丙。
5、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对面巷子内,将1.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6、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对面巷子内,将1.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
7、201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店内,将0.3克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丙。
8、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晚、6月7日晚,先后两次通过林某戊(另案处理)帮忙代售的方式向李某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4克。每次均由陈某某先将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投放到在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滨海花园门口花圃附近,林某戊取得上述毒品后,将买毒人员李某丙预付的1100元毒资微信转给陈某某,再联系李某丙到场取走毒品,林某戊第二次将毒资回转给陈某某时,从中收取了100元作为酬劳。
9、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林某戊居间介绍、代收毒资等方式的撮合帮助下,在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滨海花园门口花圃附近,将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己。
10、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海阔天空洗浴中心附近,将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己。
2019年6月11日,福州市长乐区局民警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振兴路140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从其身上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陈某乙、林某丙、许某某、陈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李某丙、林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尿检)报告、鉴定意见书(发检)、毒品检验报告书;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戊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 、林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陈某乙、林某丙、许某某、陈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李某丙、林某己的辨认笔录;
6.现场检测(尿检)报告书、司法鉴定(发检)意见书、毒品成分鉴定书;
7.电子数据:微信帐号信息、聊天、转帐记录截图;
8.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次,数量计11.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嘉
检察官助理:李心华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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