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陈小兵,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监狱警察,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五里**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与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兵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陈小兵自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以走账为由连续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范某某、李某乙、祝某甲、祝某乙、宋某某、刘某乙和杨某某的银行卡和银行手机APP,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贷款诈骗活动,诈骗所得的941967.91元用于其赌球、还债及挥霍。
1、被告人陈小兵于2019年1月30日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提供自己的某银行手机APP给予陈小兵操作,得到手机后陈小兵并未操作走账,而是利用某银行手机APP操作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快贷)共119800元钱,随后陈小兵将这119800元钱转入自己个人的某银行帐户中,之后被告人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119800元钱挥霍一空。
2、被告人陈小兵于2017年6月以走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这张储蓄卡于2017年8月9日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共计140000元钱,目前被告人陈小兵未还本金96722.86元。
3、被告人陈小兵于2018年10月27日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提供自己的某银行手机APP给予陈小兵操作,得到手机后陈小兵并未操作走账,而是利用某银行手机APP操作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快贷)共58500元钱,随后陈小兵将这58500元钱转入自己个人的某银行帐户中,之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58500元钱挥霍一空。
4、被告人陈小兵于2017年4月18日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这张储蓄卡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共计140000元钱,之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140000元钱挥霍一空,贷款于2018年10月份后再无还款记录,目前未还本金101088.11元。
5、被告人陈小兵于2017年10月17日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祝某甲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这张储蓄卡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共计148000元钱,之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148000元钱挥霍一空,贷款于2018年10月份后再无还款记录,目前未还金额91980.77元。
6、被告人陈小兵于2018年5月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祝某乙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某银行卡申请了一笔66500元钱的网络贷款(快贷),利用某银行卡申请了一个某银行电子帐户,并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共100000元钱。之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66500元钱、100000元钱挥霍一空。某银行卡目前未还本金84303.36元。
7、被告人陈小兵于2019年7月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这张储蓄卡申请了一笔网络贷款共计148000元钱,之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还债、赌球将这148000元钱挥霍一空。贷款于2018年2月份后再无还款记录。目前未还本金102249.68元。
8、被告人陈小兵于2018年2月27日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办理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交予陈小兵,随后陈小兵利用这张卡申请了一笔103800元钱的网络贷款(快贷)。贷款到账后,陈小兵以取现、转账的方式转走53800元钱。
9、被告人陈小兵于2017年5月份,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某银行卡、某银行卡、某银行卡给予陈小兵操作,得到被害人杨某某相关证件后陈小兵并未操作走账,而是申请各项贷款,其中查明的有:某银行3.3万元;某银行14.6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及时发现,为挽回自己的损失要求陈小兵分别签下6万元、10万元、3万元三份收条,合计19万元,之后这三张银行卡的贷款还款陈小兵负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陈小兵将钱挥霍一空,无力偿还,被害人杨某某为了保证个人征信不受损失先行垫付还款费用。被告人陈小兵目前未还本金167023.13元。
经查,被告人陈小兵通过“易**”的手机软件赌球,赌球花费981497元,其中2017年投注388次,投注金额745199元,2018年投注250次,投注金额215404元,2019年1月-3月投注16次,投注金额20894元。被告人陈小兵无存款,名下仅有的一套56平米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二、盗窃罪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小兵以走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一张个人的某银行卡,后被告人陈小兵梅某某将卡内的12000元钱取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范某某、李某乙、祝某甲、祝某乙、宋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小兵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兵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共计941967.9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兵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春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小兵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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