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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0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义渡古镇通过攀爬翻窗进入**民宿客栈206号房间,将被害人佟某某放在电视墙旁椅子上的一黑色挎包内的黑色钱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18K金护身符佛像1张,银行卡3张、医疗就诊卡2张、业主卡1张等物品)盗走,随后将银行卡3张、医疗就诊卡2张、业主卡1张扔弃。

2020年6月20 日1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的住处查获被盗的黑色钱包及现金2198元。被告人陈某带领民警到扔弃物品现场找回被盗的银行卡3张、医疗就诊卡2张、业主卡1张,随后上述物品及查获的现金、钱包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7月9日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6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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