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始,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自己结婚生子的事实,与被害人庾某乙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发生亲密关系,并逐渐博得被害人信任,以需要装修婚房等为由,让被害人到各个贷款平台借款,合计骗取庾某乙至少7.98万余元。
2、2019年3月份始,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自己结婚生子的事实,与被害人徐某某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发生亲密关系,并逐渐博得被害人信任,以需要装修婚房为由,让被害人到各个贷款平台借款,合计骗取徐某某24.7万余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领导送礼需要虫草为由,在萧山区**广场**大厦*楼*号被害人傅某某开设的*参行内,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取傅某某价值约4万元的虫草,后低价处理用于归还欠款。
4、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某公司活动需要铁皮枫斗等礼品为由,在萧山区***苑被害人朱某某开设的**食品商行内,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取朱某某价值约8.6万元的铁皮枫斗、灵芝孢子粉等商品,后低价处理用于归还欠款。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合计45.2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傅某某4万元、被害人朱某某8.6万元、被害人徐某某18万元,被害人傅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银行明细,转账记录,宜信借款协议,贷款记录,借款协议,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还款事项提醒函,个人征信报告,谅解书,借条,短信截图,结婚证,离婚证,扣押决定书,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唐某某、郭某甲、陆某某、郭某某、沈某某、姜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庾某乙、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傅某某、朱某某、证人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赶赶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卷内)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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