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陈家玉(又名:陈龙,绰号“亚苏”),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9日,伍某某因劝解陈某甲不要醉酒闹事,而与林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等人产生矛盾。2012年11月15日20时许,伍某某在**酒店与林某甲等人相遇时,林某甲等人企图殴打伍某某。伍某某逃回家躲避(位于化州市**镇**路,其中一、二楼已租给谢某甲经营**)。2012年11月15日22时许,林某甲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陈家玉及谢某乙(已判刑)、林某乙(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董某某、谢某丙、张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六十多人,开始是由董某某纠集陈家玉、林某乙、陈某乙等十几人驾驶摩托车去到伍某某家寻找伍某某,董某某、陈家玉、林某乙、陈某乙等人去到伍某某家,伍某某家冲出十几人等围住董某某、陈某乙等人并报警,陈家玉、张某某、林某乙等人逃离。在平定派出所干警到伍某某家处警时,林某甲得知消息后,又纠集谢某乙、陈家玉等六十多人持水管、木棒等凶器驾驶三十多辆摩托车集合后,再到伍某某家中对伍某某等人实施报复。平定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警,但林某甲等人不听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先由林某甲持一条水管打伍某某家中的卷闸门、玻璃,“头马”、“亚狗”、“黑佬‘(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见到林某甲动手,也持凶器打烂伍某某家中的卷闸门、玻璃等物品,后向文楼的方向逃跑。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30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玉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荣华
2019年2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家玉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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