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家明、陈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家明,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华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陈家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公司洒水车司机,住江西省宜春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陈家明多次使用他人的QQ号,以虚构的公司的名义冒充涉案电子芯片的购买方,获取多家公司关于上述芯片的基本信息,并将信息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芯片。在被害人同意购买芯片后,陈家明以购买芯片为由,向供货公司发出验货请求,让供货公司将货物送至被害人处验货,并将涉案银行卡号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验货后将钱款打入上述账户。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家明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应陈家明的要求向其提供多个QQ账号、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并多次帮助陈家明取赃款。经审查,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742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6日,陈家明使用陈某某提供的QQ号276322****、陈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5030********),通过上述操作,骗取深圳市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200元;

2.2019年8月6日,陈家明使用陈某某提供的QQ号276322****、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5080********),通过上述操作,骗取深圳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400元;

3.2019年8月7日,陈家明使用刘某某的QQ号99418****、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5080********),通过上述操作,骗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900元;

4.2019年9月18日,陈家明使用他人的QQ号281673****、陈某某提供的易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5080********),通过上述操作,骗取深圳市**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720元;

5.2019年10月11日,陈家明使用陈某某提供的QQ号203778****、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3287********),通过上述操作,骗取深圳市**电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7200元,深圳市**电子经营部收到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芯片后未将芯片归还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网吧宜阳店内被民警抓获。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家明iPhone8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陈某某Vivo X9手机一部、银行卡八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等书证;

1.​ 证人栾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陈家明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家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安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家明、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