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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家政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陈家政,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家政与何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密谋盗窃本市**镇**厂生产的一批手机后盖,后陈家政多次电话联系**厂的保安员侯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侯在其盗窃时提供车辆放行便利。同年9月29日20时30分许,根据陈家政的指示,何某某、王某某去到**厂D区C栋三楼仓库走廊处,合力用卡板车拉了6卡板216箱共计31104个三星SM-J730F手机后盖(约价值1884280.32元)到D区B栋一楼出货口等候。接着陈家政联系了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货车来到**厂D区大门口,侯某某按照陈家政的要求给陈某某的货车放行,陈某某的货车顺利进入**厂后,王某某等人合力将上述手机后盖装上陈某某的货车,侯某某对货物拍照后将该货车放行。陈某某的货车出厂后,陈家政等人在厂外接应将上述手机后盖转移销赃。次日,陈家政将26000元赃款转给何某某,何某某将其中5000元赃款转给王某某。经侦查,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阳江市江城区****村**巷抓获陈家政。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家政及同案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家政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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