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家广,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4********,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德宏州瑞丽市**小区**期**幢**单元**室。中共党员。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即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1********,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年2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隆阳区新雨社区,9月11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即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辩护人:金嘉孟,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8781****。
被告人寸某某,绰号“寸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8********,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道**西南里**街**号,现住德宏州瑞丽市**巷**号**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年2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隆阳区新雨社区,9月11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即日由保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5********,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号,现住德宏州瑞丽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年4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广、王某某、寸某某、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保山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含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保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家广、王某某、寸某某三人商议共谋走私白糖,约定分别出资、收益与损失平均分担,由陈家广或王某某联系缅甸境外货主购买白糖,寸某某负责将白糖从境外运往瑞丽,商定再用挂车将白糖运往内地销售。同时商定寸某某、王某某分工负责为运送白糖的挂车探路、带车护送至保山市**附近,再由陈家广联系他人过红旗桥边境检查站将白糖运送出保山,直至运往外地进行销售。另查明,被告人陈家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从缅甸境外购买白糖,拟拉运至内地进行销售。具体事实为:
(1)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与陈家广、寸某某商议,从境外购买60多吨白糖,由寸某某联系小卡车将白糖从境外运往境内。因当时白糖市场价格上涨,陈家广将部分白糖在瑞丽市予以销售并告知王某某、寸某某二人。经查实销售的白糖为24.25吨(未含零星贩卖部分),经腾冲海关核定此次走私贩卖的24.25吨白糖偷逃税额为人民币62807.50元。剩余白糖装车后陈家广等人拟拉运至河南进行销售。
(2)2018年11月,被告人陈家广与被告人杜某某商议,合伙出资从境外走私白糖至境内销售,并达成收益和损失分担及沿途探路、带车口头协议。同年12月由杜某某出面从境外购买白糖两车,运至瑞丽后装车拟拉运至四川进行销售。
(3)2018年12月,被告人陈家广个人从境外购买白糖一车运往境内后装车拟拉运至河南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家广告知寸某某、王某某,当天共有四车走私白糖的挂车要探路、带车,其中一车系三人合伙走私的,其它三车系他人的(经查实即陈家广个人走私的一车,陈家广与杜某某合伙走私的两车)。当日由寸某某从瑞丽走国道320线探路、带车至遮相高速路口,交由王某某从遮相上G56杭瑞线高速路继续探路、带车,后下高速路改走国道320线至红旗桥边境检查站附近,再由陈家广托人找关系过检查站。即日四辆走私白糖挂车过边境检查站后在施甸县太平镇等子村公路上,被昌宁县公安局予以查获。
经查实,当日被昌宁县公安局查获的四挂车走私白糖中,陈家广、王某某、寸某某合伙走私的一挂车白糖共计660袋33吨,经腾冲海关核定偷逃税额为人民币85470元;陈家广伙同杜某某走私的两挂车白糖每车33吨,合计66吨,经腾冲海关核定偷逃税额为人民币170940元;陈家广个人走私的一挂车白糖共计660袋33吨,经腾冲海关核定偷逃税额为人民币85470元。以上四挂车白糖共计偷逃税额为人民币34188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陈家广个人从境外购买白糖,找车装货后拟运送至保山进行销售,后在芒市至龙陵象达的公路上被龙陵县公安局查获。经查实共计160袋8吨,经腾冲海关核定偷逃税额为人民币21140元。
综上,被告人陈家广个人或伙同他人走私的白糖共计164.25吨,核定偷逃税额为425827.50元;被告人王某某、寸某某伙同陈家广走私的白糖共计57.25吨(含在瑞丽销售的24.25吨),核定偷逃税额为148277.50元;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陈家广走私的白糖共计66吨,核定偷逃税额为170940元。同时2018年12月14日,王某某、寸某某实施了为陈家广个人、陈家广伙同杜某某走私的另三挂车白糖探路、带车行为,提供运输便利,应认定为陈家广、杜某某走私白糖的共犯,查获的三挂车白糖共计99吨白糖核定为偷逃税额256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扣押、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广、寸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广、王某某、寸某某、杜某某等四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广、寸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天赐
检察官助理:邓有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家广、王某某、寸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08817****;
2、侦查卷宗17册(含补充侦查卷),起诉意见书1份,光盘64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扣押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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