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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家威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陈家威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家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家威去至本市**镇**路**公寓,发现房门未关,遂进入该公寓3017房内,看见被害人罗某某的VIVO牌手机和被害人袁某某的华为手机放在床头,遂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VIVO手机(价值642元)和华为手机(价值1236.63元)盗走。得手后,陈家威迅速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在在大岭山镇大岭山广场抓获陈家威,在其身上起回被盗的华为手机,在陈的带领下在一手机配件批发店起回被盗的vivo手机,之后将两部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等物品一批;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卢某记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家威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材料: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家威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家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家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家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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