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并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16日,于2020年6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带着铁锤、螺丝刀和剪钳等工具,蹿至江门市蓬江区**镇**河路桥,伺机作案,至16时许,用带来的工具剪断桥底的照明电线、电缆,并剪成多段,将外皮削掉剩下铜线,绑成9小捆放进背包盗走,盗得被害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线、电缆56.2米,价值502.4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江门蓬江区**路,用同样方式盗窃被害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线电缆。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江门市蓬江区**路桥,用同样方式盗窃被害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线电缆。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在江门市蓬江区**大道中间绿化带。用同样方式盗窃被害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线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徐某某、蔡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荣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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