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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前科

强制

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 

日期

2019年11月4日

批准逮捕(本院)

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办理

案件流程

2020年2月5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犯罪

事实

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从网络购买数据库(千万级的账号、对应密码),利用QQ群找人定制撞库软件,在四川省绵阳市三鹏广场A栋A901室内,利用自己“工作室”内11台电脑运行虚拟机、VPN、撞库软件,进行撞库。2019年5月30日,陈某某撞库成功,获取纪某某征途2S游戏账号jijia2及密码,并于当日晚登陆该游戏账号,将该账号内83000张游戏兑换卡转移到自己as1112的账号内,并于当日通过DD373平台进行了106次出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101.17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3时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近亲属赔偿了纪某某的经济损失。

1.书证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扣押笔录

搜查笔录

2.证人纪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电子数据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计算机非法获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轻情节

无前科劣迹;赔偿损失。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4册346页;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此致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7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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