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粤J*****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高板方向沿淮口镇淮龙路往淮口大桥方向行驶,23时35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淮口镇淮龙路433号外路段处,车前部与由肖某某停于道路右侧停车位内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5.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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