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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号,现住址中山市**镇**座**。被告人陈某甲于2005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千元。2009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保涉嫌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官保伙同周某甲、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带“豆豆”、“婷婷”等妇女在韶关市浈某某大塘路通天坡附近站街卖淫,每次从150元的嫖资中抽取50元的提成。

2、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官保伙同李某甲、潘某某、代某某、徐某某、张某甲、骆某某、李某乙、“小宝”(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韶关市浈某某大塘路通天坡附近,先后组织连某某、文某某、朱某某、张某乙、蓝某某、周某乙等妇女站街卖淫。其中,被告人陈官保、李某甲、潘某某为卖淫组织的股东,代某某、徐某某、张某甲、骆某某、李某乙、“小宝”等人则负责望风和保护卖淫女,卖淫女在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则给被告人陈官保、李某甲、和潘某某50元人民币抽水提成,望风的代某某等人则每天晚上领取200元人民币的固定工资。

3、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官保安排莫某某(另案处理)承租了韶关市浈某某安全北路76号二楼房屋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的监督管理及收取嫖资提成,安排莫某某负责看风及将收取的嫖资提成转给杜某某。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招募了张某丙、梅某某、易某某等多名女子到其租赁的场所进行卖淫,每次收取嫖资提成50元。

二、犯罪嫌疑人陈官保涉嫌故意伤害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0日晚时许,被害人史某甲与李某丙、梁某某酒后步行至浈某某通天坡加油站附近三岔路口时,因史某甲趁酒意摸了被告人陈官保、李某甲(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手下卖淫女文某某的脸,又与前来拦截的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代某某叫来被告人陈官保、李某甲对史某甲、李某丙拦截,随后赶来的潘某某、骆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则手持从潘某某车后尾箱取来的刀具、棍棒、辣椒水等器械,与手持砖头的代某某对史某甲了殴打。经韶关市浈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甲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避孕套、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梅某某、莫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史某甲陈述;被告人陈官保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组织卖淫且情节严重,又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生

检察官助理:毛嘉贤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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