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6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前往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街**号无执照诊所拔牙,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诊疗,并为其注射自己使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配置的麻醉剂,在注射麻醉剂的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甲心跳加快,发生呕吐,后失去知觉。经莆田市城厢区**镇卫生院及莆田市第一医院现场急救,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在患有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并发甲亢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拔牙并注射肾上腺素后,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中医方在此次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属于主要死因。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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