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商议决定以被害人王某某出资、被告人陈某某出面放贷的方式合伙从事资金借贷生意。截止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约53万元、拿回人民币14万。被告人陈某某最初确有将款项放贷给他人,随后则私自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并制作了假账本,以放贷生意好、需要被害人继续投资为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约19万元,用于赌博。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搜查笔录、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账本拍照情况、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徒刑执行通知、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身份资料及银行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 证人李某某、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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