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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6]31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彬县**镇**村**组。2012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5年9月9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多次窜入本市三桥地区的居民小区,用网上购得的开锁工具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1、2015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乘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小区,乘A区1号楼18层何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走笔记本电脑和充电宝各一台后逃离现场,后在土门附近销赃,赃款挥霍。

2、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又窜至启航佳苑小区,用同样的方式窜入A区3号楼2905室黄某某家中,盗走现金700余元、白色酷派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钉一对,后在土门附近销赃,赃款挥霍。

3、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用同样的方式窜入启航佳苑小区A区4号楼909室陈某某家中,盗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白色小米手机各一部,后在土门附近销赃,赃款挥霍。

4、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再次窜至启航佳苑小区,用同样的方式窜入B区13号楼1604室曹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后在土门附近销赃,赃款挥霍。

5、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未央区西三环与阿房一路十字附近的巨威大秦郡小区,用同样的方式窜入小区1号楼2单元2106室张某某家中,盗走三星平板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5000余元。销赃后,赃款挥霍。

6、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再次窜至巨威大秦郡小区,用同样的方式窜入2号楼2单元2103室杨某某家中,盗走现金6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挥霍。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物证;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居民小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6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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