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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安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陈安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住武汉市江岸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安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安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街* **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撞开被害人张某某家木门,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客厅墙边的铜丝67.25公斤盗走。后被告人陈安某将上述铜丝以人民币2200元出售给韩某某。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安某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抓获归案。铜丝及人民币2200元已追回,铜丝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200元现已发还韩某某。经鉴定,上述铜丝价值人民币2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2200元、铜丝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视频研判、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东发改认定字[2019]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陈安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安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安某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安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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