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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1月26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年2月1日予以假释,同年9月2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赦。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开设赌场,召集赌徒以“拔九点”的形式赌博,以每次换牌收取人民币500元,并向赢钱的庄家抽头5%的方式营利。截至案发,该赌场抽水累计人民币40万余元。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袁某某为赌场望风约35天,期间赌场抽水累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甲和同案人施某乙(已起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约三个月,期间赌场抽水累计约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施某甲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日人民币3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陈某在赌场内抽头、望风约20天,期间赌场抽水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望风约25天,期间赌场抽水累计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庄某甲为赌场望风13天,期间赌场抽水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600元。

2020年1月1日,民警在福清市江阴镇沾泽村216号及附近抓获同案人严某甲、施某乙、李某乙、严某乙、陈某甲等人及参赌人员陈某甲、严某乙等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77220元、赌具扑克牌二副、骰子二粒。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街道**广场**栋**单元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施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带被告人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骰子;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行政暂扣款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庄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及同案人严某甲、施某乙、李某乙、严某乙、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4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带领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甲、袁某某、李某甲、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4983****;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4980****;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026****;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67990****;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162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022****。

2.卷宗7册共计10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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