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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 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崇州市**镇**街**号的暂住地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宿某某、李某某、全某某。

2019年6月13日14时许,崇州市公安局工业区派出所民警在崇州市**镇**路*号**房间将被告人陈某和吸毒人员全某某抓获,后陆续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李某某、宿某某,现场在被告人陈某的房间内查5袋疑似冰毒晶体以及2个吸毒工具,经称重,5袋疑似冰毒晶体净重共计1.7克,后经送检,5袋疑似冰毒晶体及2个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1份,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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