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57********,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路**号,现住咸丰县**镇**路**号。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4月24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咸丰县**镇**路*号自家楼顶的花盆及泡沫框内种植疑似罂粟141株。2020年4月25日,经群众举报,咸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陈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141株,后依法将其铲除并销毁。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属于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咸丰县公安局销毁笔录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婷 书记员:尹 心
2020年6月3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40300****。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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