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抖音上认识了被害人余某某,并自称自己是做期货投资的,二人相互加了微信并聊天,随后陈宇锋以耍朋友为名取得了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此后,陈某某编造自已母亲在沈阳突发疾病住院、办理母亲后事、将自已父亲墓地迁回沈阳和母亲合葬需要用钱等虚假事由,向被害人余某某“借钱”。被害人余某某从2019年8月26日至10月7日期间,共计向陈宇锋转账114120元。其中,通过余某某的邮政银行卡(62179865700********)向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8000********)多次转账共计75000元;通过余某某的微信(lkryfljwj*****)向陈某某的微信(cyf7*****)多次转账共计3912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相同的方式,编造自己母亲病重住院等虚假理由,诈骗被害人田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5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视听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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