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合同诈骗部分
2019年8月28号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仙居县福应街道朝阳路“益丰汽车租赁商行”,向被害人王某甲租用牌照为浙JS5P2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轿车抵押给王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所开的杉艾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牌照为浙JJ58E8的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后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轿车抵押给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4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0万元。
2、诈骗部分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租了一辆牌照为浙JS6C77的大众高尔夫轿车,后利用假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该轿车抵押给程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租了一辆牌照为浙B7D82S的路虎揽胜越野车(经核实,朱某某所开“玖柒汽车美容服务部”无租赁资质)。后利用假证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张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租赁合同、益丰汽车租赁商行营业执照、玖柒汽车美容服务部营业执照、杉艾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浙JS5P20丰田凯美瑞轿车、浙JS6C77的大众高尔夫轿车、浙B7D82S的路虎揽胜越野车、浙JJ58E8的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车辆租赁合同、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机动车信息、银行账户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乙、潘某某、张某乙、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永仙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居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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