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便利店,李某某剪锁后在店铺外把风,由陈某进入店铺,盗走现金二百元、2条硬中华香烟、4条双中支中华香烟、7条新制皖烟、4条金皖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3条玉溪香烟。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条硬中华香烟、4条双中支中华香烟、7条新制皖烟、4条金皖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3条玉溪香烟共价值5336元。

2、2020年6月4凌晨,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徽省宿州市**路**便利店,陈某使用事先由李某某为其购买的大钳子剪锁进入便利店,盗走苏烟1条、红皖香烟2条、金皖香烟1条、大前门香烟1条、散烟十余包、一个深色小挎包、一张身份证、一个户口本、两张银行卡、三百七十元现金。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苏烟1条、红皖2条、金皖1条、大前门1条共价值820元。

3、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与**路交叉口**名烟名酒店,陈某使用事先由李某某为其购买的大钳子剪锁后进入店内,盗走六百七十元现金、4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5条软壳玉溪香烟、2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条黄金叶大天叶香烟、1条黄山徽商香烟、6条白色黄鹤楼香烟、2条利群香烟、2条金皖香烟。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销售,所得赃款六千余元二人共分。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5条玉溪香烟、2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条黄金叶大天叶香烟、1条黄山徽商香烟、6条白色黄鹤楼香烟、2条利群香烟、2条金皖香烟共计价值9300元。

被告人陈某、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盗窃的深色小挎包、户口本、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陈某身上的445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香烟进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冰悦

检察官助理:李  翔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