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学军,绰号‘陈秋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00元,于2015年 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阿左旗巴镇**巷**号王某某家中,溜门入室盗窃了挂在王某某家中西侧卧室柜门处的一个长方形钱包,钱包内装有7000.00元现金及证件等物,并在出门时被被害人王某某碰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国峻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4831****。
2. 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3张(卷内2张),证据材料3页。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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