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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学文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学文,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文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学文在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刘某某自己的出租屋内以86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俗称冰毒)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驾驶川F5****黑色中华轿车行驶至广汉市向阳镇同花村15组村道处时被广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在其所驾轿车内查获疑似冰毒两袋分别为23.22克和1.08克,在其裤包内查获疑似冰毒两袋和疑似麻古一袋分别为0.80克、0.40克和0.1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学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学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学文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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