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汪晓虎,曾用名汪彪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汪晓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文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镇初级中学老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文慧,曾用名蒋惠惠,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镇初级中学老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文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汪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邓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 号**宿舍。被告人刘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格,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危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万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万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科,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水秀,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水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红霞,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被告人周红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湾**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慧贤,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慧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蒋明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日、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至12 月间,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预谋冒充女幼师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好友财物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由被告人蒋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蒋文慧与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约定由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陈某、蒋文慧等人按照比例共同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分配赃款。
由被告人汪晓虎遂纠集已共同购买“话术”的被告人汪蒙、邓壮,承诺给被告人汪蒙、邓壮各10%的收益,纠集被告人周红霞作为业务员;被告人汪蒙为该团伙提供微信号异常的解决办法、“话术”剧本,居间介绍微信“上粉”添加微信好友等技术支持;被告人邓壮至该团伙指导业务员聊天;
由被告人蒋明纠集被告人刘艺等人作为业务员,在第一周期结束后,被告人蒋明等人调解被告人陈某和汪晓虎的矛盾,促成第二周期顺利开展;
由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团伙现场管理人员,纠集被告人危格、李万胜、陈科、唐水秀、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租赁湖北省武汉市**区**墩**小区**栋**室作为办公场所,购置电脑、手机、微信号等,为业务员提供“话术”,统一收取业务员骗取的款项转给被告人蒋某某、蒋文慧;
由被告人蒋文慧负责管理该团伙账目,纠集被告人陈慧贤作为业务员;
由被告人刘艺(第二周期由被告人刘艺协助被告人陈某管该团伙)、危格、李万胜、陈科、唐水秀、周红霞、彭某某、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作为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冒充女幼师身份,以失恋心情不好、到云南支教经历、当地学生生活贫困等说辞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信任,后以资助当地贫困学生、给学生过生日、缺少返程路费、自己过生日等理由,以收取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居住在苏州市相城区的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786277元。
1.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陈某、蒋文慧、李万胜、刘艺、史某某(另案处理)、唐水秀、周红霞、熊某某(另案处理)、危格、陈科等人,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额合计人民币286236元。
2.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陈某、蒋文慧、 陈科、危格、刘艺、彭某某、陈慧贤、唐水秀、李万胜、王某甲、周红霞、王某乙、黄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41元。
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汪蒙、邓壮、刘艺、危格、陈科、唐水秀、周红霞、彭某某、陈慧贤、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万胜、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现金人民币87591元、电脑、手机若干部。
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刘艺、危格、陈科、李万胜、唐水秀、周红霞、彭某某、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乙家属退赔人民币22600元,被告人彭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47970元,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若干部(照片)。
2.书证:账户明细、微信交易记录、业绩表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陈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电脑取证报告(移动硬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陈某、蒋文慧、汪蒙、邓壮、刘艺、危格、李万胜、陈科、唐水秀、周红霞、彭某某、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蒋明、蒋文慧、汪蒙、邓壮、刘艺、危格、李万胜、陈科、唐水秀、周红霞、彭某某、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万胜、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汪蒙、邓壮、刘艺、危格、陈科、李万胜、周红霞、唐水秀、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刘艺、危格、陈科、李万胜、周红霞、唐水秀、彭某某、陈慧贤、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海曼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晓虎、蒋某某、蒋明、陈某、汪蒙、邓壮、刘艺、危格、李万胜、陈科、彭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蒋文慧、唐水秀、周红霞、陈慧贤、王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现金158161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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