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高桥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邵武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现住址福建省邵武市**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被邵武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2********,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欧某某组织人员在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垃圾场后山、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后山等地点开设赌场,赌场以“天地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每日从赌场领取2800元至3100元承包费,帮助赌场租赁、装饰赌博场地及雇佣、管理赌场望风工作人员严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叶某甲(均已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每日从赌场领取300元工资,帮助赌场管理司机黄某甲、严某某、黄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安排司机接送赌客。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明知被告人欧某某等人租用该场地是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以每日300元至600元出租场地。赌场在经营期间抽头渔利累计达64万元。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欧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赌场以“天地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在经营期间抽头渔利累计达4万元。
(二)2020年3月11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乙(已判决)、林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涵井村养老院后面的一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在经营期间抽头渔利累计达1.2万元。
2020年9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0.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肖某乙、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69.2万元,被告人欧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67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68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路**号;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十七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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