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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5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钟某某(案发时两人系未成年人)在位于罗源县**镇**村**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从福建省未成年人戒毒所带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既有前科又有吸毒劣迹,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杨玉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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