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蛋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攀,绰号杨浩,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2014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8月11日从川北监狱押解回蓬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场,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淇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2019年10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栋**单元**。2014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曾用名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1998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星太洪村1组1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罗某乙,男,现年32岁。
被害人王某甲,男,现年47岁。
被害人王某乙,男,现年46岁。
被害人林某某,男,现年55岁。
被害人黄某甲,男,现年45岁。
被害人陈某丙,男,现年45岁。
被害人陈某丁,男,现年37岁。
被害人张某甲,男,现年37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龚淇淋、马某某、邓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孟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杨攀、罗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敬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前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左右开始在南部县大肆放高利贷,为保证放贷收账的顺利进行,发展笼络蔡浩、杨攀等人成为自己的“小弟娃”,并组织安排蔡浩、杨攀等人长期使用威胁恐吓、滋扰、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方式讨债,逐渐形成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蔡浩、杨攀为骨干成员,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孟某于2013年左右开始在南部县等地经营酒吧、放高利贷,逐步收拢郭凌昆、莫正辉、敬某某、何某某等人充当其“小弟娃”,统一在后背纹有代表集团组织的特定纹身,孟某安排郭凌昆、莫正辉、敬某某、何某某等人经常使用看守、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索债,为提升其社会名气逞强斗狠,形成了以孟某为首要分子,郭凌昆、莫正辉、敬某某、何某某为骨干成员,罗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陈某某和孟某为首要分子的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其他被告人实施以下犯罪事实:
一、罗某乙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蔡浩、杨攀、孟某、郭凌昆、莫正辉、何某某、敬某某、宋某某、龚淇淋、马某某、邓某甲、杨某甲)
2015年春节,陈某某邀约罗某乙、蒲某某在南部县亿联酒店打牌,罗某乙、蒲某某输钱后给陈某某打下借条。此后蒲某某外出躲债,陈某某便带人多次到罗某乙经营的春天歌城催收债务,罗某乙多次向蔡浩(另案处理)、孟某、宋某某、龚淇淋等人借高利贷,来归还陈某某的高利债务,长此以往罗某乙便对陈某某、孟某、宋某某、龚淇淋、蔡浩等人均有数额不等的欠款。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孟某、宋某某、龚淇淋等人多次找罗某乙催收债务无果,便商量将罗某乙经营的春天歌城按债务比例瓜分。马某某得知此事后找到罗某乙,经罗某乙同意,以谎称罗某乙欠马某某钱的方式帮罗某乙多占股,同时马某某以此为由让罗某乙给其拿好处费,后陈某某、孟某、宋某某、龚淇淋、马某某等人和罗某乙签订了春天歌城股份转让协议共同经营春天歌城。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春天歌城经营状况不好,陈某某、孟某、龚淇淋、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商议让罗某乙变卖春天歌城来归还债务,并商定分陈某某、龚淇淋、马某某、孟某和宋某某四个班,每班看守一天轮流看守罗某乙,每个班各自负责看守当天的费用。看守期间,陈某某指使蔡浩(另案处理)帮其安排看守事宜,蔡浩便邀约杨某甲、杨攀将罗某乙带至瑞泰酒店、天都宾馆、凝聚力网吧等地多次进行看守。孟某安排郭凌昆(另案处理)、莫正辉(另案处理)、何某某、敬某某、宋某某等人在亿联酒店、天都宾馆、桂博路43号卓越商贸公司门市部(案发时名称)等地多次看守罗某乙。龚淇淋承诺支付费用让马某某表弟邓某甲帮忙看守罗某乙,邓某甲便多次帮龚淇淋在亿联酒店、瑞泰酒店等地看守罗某乙。马某某同样安排邓某甲看守罗某乙,邓某甲亦多次帮马某某在亿联酒店等地看守罗某乙。期间限制罗某乙行动,让罗某乙只能联系人卖春天歌城还钱,不能与外界有其他联系,并多次对罗某乙进行恐吓威胁,致使罗某乙产生心理阴影未选择报警。在被看守拘禁约十余天后罗某乙以回家换衣为由逃脱看守。
二、王某甲在廊桥茶坊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蔡浩、杨攀)
2015年左右,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在南部县邮电宾馆开设茶坊,期间王某甲朋友到茶坊打牌输钱后便向陈某某借钱,王某甲自愿帮朋友代为还款。一天下午,陈某某联系王某甲到南部县滨江路廊桥茶坊协商还钱,陈某某同时邀约蔡浩(另案处理)、杨攀以及陈某某父亲陈某戊(已去世)等人帮忙要钱,双方就欠款金额发生分歧,陈某戊在陈某某的授意下,使用扯皮带、吐口水等方式强迫王某甲还钱,陈某某威胁王某甲不还钱不能离开茶坊,并安排蔡浩、杨攀等人在茶坊看守王某甲催其还钱。次日下午王某甲在廊桥茶坊被看守一天后,王某甲给陈某某打下借条后离开茶坊。
三、王某甲、王某乙在锦宏酒店、金琳宾馆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蔡浩、杨攀)
2015年初左右,王某甲将从陈某某处的借款转给王某乙,并约定利息,同年3月初王某乙再次找陈某某借款,陈某某介绍莫某某给王某乙借款。十余天后,王某乙委托汪某某出面向莫某某、陈某某还钱。同年12月左右,陈某某找到王某乙称钱未还完,王某乙向陈某某打下借条。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蔡浩(另案处理)、杨攀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附近的“速6”酒店找到王某甲、王某乙,将二人带回到南部县金星陈家湾陈某某老家,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向陈某某打下欠条。4月26日凌晨陈某某、蔡浩、杨攀等人将王某甲、王某乙带至锦宏假日酒店三楼8306房间内,陈某某让王某甲、王某乙想办法还钱,称不还钱不得离开房间,陈某某安排蔡浩、杨攀看守王某甲、王某乙,4月27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趁看守松懈便逃离锦宏假日酒店。4月27日上午,陈某某、蔡浩、杨攀等人发现王某甲逃跑后,便将王某乙转移至金琳宾馆,陈某某安排蔡浩、杨攀二人继续看守王某乙,直至4月28日中午,陈某某等人带王某乙到陈某某家中吃午饭,饭后陈某某等人带王某乙外出时,王某乙趁机报警离开。
四、林某某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蔡浩)
2014年左右,林某某为偿还债务向陈某某借高利贷,并约定利息,林某某在偿还一段时间后无力还款。后因林某某欠朋友黄某甲钱,黄某甲又欠陈某某钱,经陈某某、林某某、黄某甲三人商量后陈某某便将债务转移至林某某名下。2017年7、8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蔡浩(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部县廊桥茶坊找到林某某,将林某某带至大垭小区一小旅馆(现为佳缘宾馆)。在旅馆内陈某某算出林某某所欠数额,林某某表示没钱还,陈某某威胁还钱,不还钱便不准离开旅馆,并安排蔡浩等人在旅馆房间内看守林某某,看守三天时间后,林某某向陈某某打下借条后离开旅馆。
五、黄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蔡浩、杨攀)
2014年底左右,黄某甲因打牌输钱向陈某某借款,半年后陈某某、蔡浩(另案处理)等人找到黄某甲讨要债务,黄某甲给陈某某打下借条,后陆续还了部分欠款。2016年初,陈某某、蔡浩、杨攀等人与黄某甲约到北环路一茶坊内商量还钱,在黄某甲表示暂无钱可还后,陈某某、蔡浩、杨攀等人将黄某甲带至亿联酒店开房。在房间内陈某某让黄某甲想办法还钱,威胁黄某甲不准离开房间,并安排蔡浩、杨攀等人看守黄某甲。黄某甲在亿联酒店被看守一天两晚后,黄某甲父亲黄某乙得知此事便拿12000元到亿联酒店给陈某某,黄某甲才离开亿联酒店。
六、陈某丙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参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
2014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为找一巴中籍贯男子陈某丙(以下简称“巴中陈某丙”)讨要拖欠砂石款,便利用其妻子李某某的微信号色诱巴中陈某丙到南部县来,并邀约陈某某、侯某某、邓某乙等人,陈某某为帮忙要账邀约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陈某乙等人,随后众人驾车前往铁佛塘高速路口等待巴中陈某丙。陈某甲等人在铁佛塘高速路口看到巴中陈某丙驾驶大货车下高速,便一路跟随到盘龙加油站附近。当天晚上7、8时许,在盘龙加油站附近见巴中陈某丙下车之后,陈某甲、陈某某等人上前对巴中陈某丙进行围拦殴打,陈某甲抢走巴中陈某丙的货车钥匙,并安排邓某乙将巴中陈某丙的货车开到南部县城进行扣留,使巴中陈某丙放弃逃跑想法。陈某甲、陈某某等人驾车将巴中陈某丙强行带至南部县丽晶酒店茶坊,到茶坊V8包间后陈某甲、陈某某、侯某某等人再次对巴中陈某丙实施殴打并威胁其不还钱走不掉,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陈某乙等人则在一旁扎场子,陈某甲就所欠砂石款与巴中陈某丙结算后,陈某某拿出现金以辛苦费为由假意给包间内的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陈某乙、侯某某等人各分发数千元,共计发放一万多,陈某某强迫巴中陈某丙承担辛苦费,在场的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陈某乙、侯某某等人配合陈某某演戏敲诈巴中陈某丙,巴中陈某丙表示仅愿意承担几千元的辛苦费,陈某某强硬表示必须认一万多的辛苦费,最终巴中陈某丙被迫同意承担16000元的辛苦费。因巴中陈某丙当时身上没钱,陈某甲、陈某某便要求其打欠条,巴中陈某丙向陈某甲打下砂石款的14400元欠条,并向陈某某打16000元的辛苦费欠条,陈某某出于警惕让巴中陈某丙将16000元的欠条打在莫某某名下,后陈某某收走辛苦费欠条,次日凌晨0点30分许,陈某某在离开茶坊前将发出的钱从莫某某等人处收回。当日白天陈某某安排莫某某拿上16000元欠条找巴中陈某丙收账,莫某某邀约成某某同行前去收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七、陈某丁被寻衅滋事案(参与被告人:孟某、郭凌昆、莫正辉)
2015年左右,陈某丁急需用钱便向孟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因偿还困难,陈某丁通过朋友刘某某向孟某再次借款。数月后因陈某丁无力偿还债务,孟某带郭凌昆(另案处理)等人找到陈某丁还钱,陈某丁父亲陈某己得知后承诺帮陈某丁还款,孟某等人又要求陈某己打下借条。2017年初,陈某丁一家无力偿还向孟某的借款。2017年初至2017年夏天,孟某先后两次给付购买油漆费用指使莫正辉(另案处理)、郭凌昆等人购买红色油漆,到陈某丁位于工农巷4号2楼房屋大门上及周围墙壁等写下“欠钱还钱”等字样,并用细状物将房门锁眼堵死,以此方式滋扰陈某丁及其家人,催陈某丁还钱。
八、张某甲被寻衅滋事案(参与被告人:孟某、郭凌昆、莫正辉)
2016年左右,张某甲向孟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因无钱偿还再次向孟某借款打下借条,因孟某联系张某甲还钱未果。2017年期间,孟某先后两次给付费用指使莫正辉(另案处理)、郭凌昆(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红色油漆到翻身街望江花园小区F栋1单元1楼张某甲家房屋,使用油漆在张某甲家大门上写下“杂种还钱”等字样。同时孟某再次给付费用指使莫正辉、郭凌昆等人购买一白色花圈,将花圈摆放至张某甲家房屋外阶梯上,以此方式让张某甲还钱。
九、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参与被告人:孟某、郭凌昆、莫正辉、敬某某、罗某某)
2017年1月左右的一天,孟某驾车路遇张某甲,后一起到西郊宾馆,在宾馆内张某甲表示无力偿还欠款,孟某便安排莫正辉(另案处理)、郭凌昆(另案处理)、敬某某、罗某某等人采取两人一班的轮班看守张某甲。期间孟某利用张某甲系乡镇干部,以其工作、名声影响威胁张某甲还钱,并要求看守人员在张某甲离开房间时电话汇报,经孟某同意方可离开房间,但看守人员必须跟随张某甲。在西郊宾馆被看守四、五天后,张某甲被迫向他人借款向孟某还钱后离开宾馆。
十、阳光美地工地寻衅滋事案(参与被告人:孟某、郭凌昆、莫正辉、何某某、敬某某)
2016年左右,南部县伏家大堰阳光美地房地产开发占用晓霞村8队的部分土地,房产开发商与晓霞村8队村民就土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工地也未动工。后梁某某(外号“长脚”,另案处理)承包该工地土石方工程,并计划尽快开工。2016年1月26日13时许,梁某某为防止当地村民阻工,提前召集来若干闲散人员站在工地扎场子。同时梁某某邀约孟某前来帮忙,孟某遂召集郭凌昆(另案处理)、莫正辉(另案处理)、敬某某、何某某等人到阳光美地工地,与梁某某纠集来的闲散人员一同在工地扎场子防止村民阻工。后当地部分村民路过阳光美地工地时,见梁某某已召集人员扎场子并且将挖掘机开在工地外准备开工,村民便上前找梁某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梁某某强行下令开始动工,村民上前进行阻挡,梁某某便要求在工地扎场子的人员将现场阻工的村民赶出工地。随后孟某、郭凌昆、莫正辉、何某某、敬某某等人与梁某某召集来的其他人员上前对阻工的村民进行包围拦截,并对阻工村民进行威胁恐吓、强拖硬拽、推搡拉扯,继而双方发生斗殴打架,其中村民李某某、张某乙在推搡拉扯殴打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受伤,敬某某也被围观村民扔石打伤。孟某见此便返回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到工地逞凶,途中被人拦下,孟某等人便驾车离开现场送敬某某就医。
另审查查明,以陈某某、孟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下半年罗某乙外出跑路后,陈某某、蔡浩(另案处理)、孟某、郭凌昆、莫正辉、龚淇淋、马某某、宋某某等人多次到五里小区罗某乙家中威胁、恐吓罗某乙的父母罗某丙、罗某丁,使用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
二、2015年左右,孟某、郭凌昆(另案处理)等人到春天歌城要账,与罗某乙岳父母雍某某、杨某乙发生矛盾,并将雍某某、杨某乙二人打伤。
三、2016年左右,陈某某、蔡浩(另案处理)、杨攀、杨某甲等人到仪陇县度门镇王某甲老家处,使用高音喇叭扩音找王某甲还钱。陈某某、蔡浩到王某乙所在南部县紫薇名苑小区四处张贴大字报让王某乙还钱。
四、2016年左右,因陈某丁未偿还孟某的借款,孟某、郭凌昆(另案处理)等人到亿联酒店找到陈某丁,将陈某丁看守在酒店房间内6、7小时,向陈某丁索要高利债务,不还钱不准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攀、孟某、敬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龚淇淋、马某某、邓某甲、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敬某某、何某某等人采取喷字、堵锁眼、摆放花圈、聚众造势等方式,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攀和蔡浩、杨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孟某、敬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和郭凌昆、莫正辉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孟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龚淇淋、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在敲诈勒索案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龚淇淋、马某某、宋某某在非法拘禁罗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黄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孟某在非法拘禁张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在非法拘禁陈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敲诈勒索陈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孟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攀、何某某、敬某某、邓某甲在非法拘禁罗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攀在非法拘禁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敬某某、罗某某在非法拘禁张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陈某乙在非法拘禁陈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在敲诈勒索陈某丙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敬某某、何某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敬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莫某某、成某某、邱某某、侯某某、陈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蔡浩、孟某、郭凌昆、何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莫某某、成某某、罗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攀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正辉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淇淋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820****;被告人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174****;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48****;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178****;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761****;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61****。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拾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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