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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抢夺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7年5月1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4年9月28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7年6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丁某某骑摩托车在本市武陵区**路与**路交汇口附近时,由陈某某下车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挂在手上的手提包抢走,随即二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现金1700元、一部小米S5手机,并由丁某某将被害人微信内3000元转走,陈某某分得900元现金及微信转账1300元。被抢手机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7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武价认定(2017)148号关于对小米5S手机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当,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__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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